自由財經

洗防法修正三讀 虛擬貨幣納管

2018/11/03 06:00

立法院2日舉行院會,通過「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方賓照攝)

金融機構違法 最重罰一千萬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下週一來台評鑑,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首度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者納入管理,適用金融機構規定,並加強內控內稽制度,金融機構若違法最高可處一千萬元罰鍰。

目前台灣尚無比特幣交易所,但有「BitoEX」及「MaiCoin」兩家比特幣平台業者。「洗防法」修正後,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一律適用金融機構規定,可杜絕虛擬通貨的不當使用。

規範對象擴大至非金融事業

這次「洗防法」修正案也規定,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者,擴及該機構或事業的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此外,為與國際洗錢防制接軌,修法建立洗防內控內稽制度的規範對象,從現行只有金融機構,擴大至「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非金融事業人員若違反洗錢防制,得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金融機構則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APG評鑑團將於十一月五日至十六日來台「現場評鑑」,我國若沒通過,不僅金融機構的海外業務恐遭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資金匯出匯入也會受到嚴格審查,修法刻不容緩。她指出,修法後,即使在外國所做的犯罪行為,只要在我國境內有洗錢行為,就會受到「洗防法」規範。

另外,為避免資助國際恐怖組織,立法院也三讀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案,擴大制裁範圍,新增為避免被制裁者而偷移轉資產,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同時新增目標性金融制裁的範圍擴及「第三人受指定制裁對象委任、委託或其他原因,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且,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有通報義務,因業務關係知悉有人洗錢,應立即通報調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