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立院三讀 保險業違法 最重罰3千萬

2018/05/16 06:00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為業者舉行防制洗錢研討會,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廖千瑩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保險業違法的最高罰鍰上限從15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且違規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負責人職務。

因應金融業近期爆發多起重大內稽內控缺失,立委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相關修法,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在提案說明指出,金融業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嚴重影響我國金融市場安定性及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為提高市場紀律,並督促保險業強化內稽內控及法律遵循制度,修法提高保險業違法的罰鍰額度,來落實金融監理機制。

若有重大違規 負責人解職

昨日三讀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部分相關違規最高罰鍰翻倍,並新增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負責人職務相關條款。原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最高罰鍰可處1500萬元;修正後提高至3000萬元,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負責人職務。

此外,保經、保代業者如果不配合金管會人員金檢,原本只有30萬到150萬元罰鍰,最高罰鍰也翻倍至300萬元,並新增若情節重大者,可解除負責人職務;保險業若是違反關係人交易限額,罰200萬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