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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千棟適用 公眾使用建物每兩年耐震評估

2018/01/12 06:00

(資料照)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為落實公眾使用建物安全,內政部昨通過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明定私有公眾使用建物單一所有權人、單一使用權人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建物耐震評估,並向地方政府申報評估結果;若不遵守,可罰六萬至卅萬元,並可連續罰。內政部表示,粗估全台近二千棟建物適用,最快明年七月上路。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正上述辦法,除規範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另考量申報實際情形,增訂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檢查員、標準檢查、評估檢查用詞定義;以及修正申報經查核不合格者的改正期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項目也由現行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增加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項目及簽證項目。

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長高文婷表示,以往建築物安全檢查比較偏重防火避難及設備安全,隨著台灣建物逐步邁入高齡,耐震安全也相當重要;因此,修正草案規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取得建照、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約三○二.五坪)的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為單一所有權人、單一使用權人,必須每隔兩年辦理一次耐震評估。

所謂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包括: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全國超過一萬多家場所,但耐震能力評估以棟為單位,粗估全台近二千棟建物須強制耐震評估。

高文婷補充,耐震是屬於建物公共安全的一項,若不願配合,可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處六萬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則可連續處罰。至於檢查耐震安檢結果公開與否,則由地方政府決定。

內政部指出,建物耐震評估分為初評與詳評兩種,其中初評費用多在一萬元以內,修正辦法要求適用建物必須進行初評,若初評分數被歸為有疑慮、甚至需要補強,必須進一步詳評,並將詳評結果送到地方政府;若經過補強後,認定建物無疑慮,也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延長耐震評估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