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和2月8日互調調整說明。圖為勞動部資料說明。(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今年農曆春節國定假日為2月5日(除夕)到7日(大年初三),共計4天,若在這段國定假日期間出勤工作,老闆需依法加倍給工資;這4天中倘若恰好遇上勞工本來排定的休息日,老闆需在其他工作日給予補休1日,補回勞工本應放假的國定假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金蓉解釋,春節假期4天為內政部指定的應放國定假日,勞資協議後,勞工若在這段期間出勤,老闆需依法加給工資,例如該名勞工日薪為1200元,加給就是需再另加給1200元。
勞動部解釋春節期間出勤和工資發給狀況。(記者李雅雯攝)
王金蓉說明,春節國定假日期間若是恰好遇上勞工的休息日,其出勤當天就該以休息日給付加班費,老闆還需另給予補休假,這天補假是補該名勞工的國定假日,例如該名勞工的休息日恰碰大年初二,而這名勞工這天仍出勤,其加班費依照休息日加班費給予,另給假則是補他的大年初二這天國假。
明(19日)天為補班日,原因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為春節連假調整,將19日調整為工作日,2月8日(大年初四)調整為休息日;王金蓉表示,民間企業若按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工作,則可用8週彈性工時規定做出將明天和2月8日互換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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