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聘人後調薪至4萬 徵才不揭露行不行? 勞動部說「不」

2018/12/31 16:33

勞動部說明,徵才訊息薪資如何寫,才不會違反就業服務法。(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就業服務法》修正後新制上路,月薪資未達4萬元時,徵才訊息不得寫「面議」;倘若是僱用一定期間後月薪資將調達4萬元以上,徵才訊息不公開揭露薪資行不行呢?「不行」,勞動部指出,此案例仍該說清楚最開始的薪資範圍,揭露最開始的薪資,再另用說明表示後續調薪狀況。

部分工作會在員工數個月或一段期間後,再將月薪資上調,若是上調後才達月薪資4萬元以上,最開始未達4萬元,仍需揭露薪資區間。勞動部解釋,雇主應該公開揭示、公開告知最開始聘僱勞工的實際薪資或薪資區間,後續可以再用另外補充說明的方式告知,經過僱用後的一段時間會調整薪資到4萬元以上。

《就業服務法》修正後新制上路,月薪資未達4萬元時,徵才訊息不得寫「面議」,違反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先前卻有案例將薪資區間拉大,例如「月薪3萬到5萬元」,遊走在法規灰色地帶。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修正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時,就應告知職缺的薪資範圍,促使薪資透明化;所謂的「經常性薪資」是指員工每個月可以獲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固定津貼和獎金,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和差旅費等。揭示薪資可以具體給出薪資金額(例如:月薪3萬8千元),或給出薪資區間(例如:月薪3萬5千元到3萬8千元),或最低可得薪資(例如:月薪3萬2千元以上),且適時加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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