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團法人玩避稅 財部2箭堵漏洞

2018/12/31 08:24

(資料照)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為解決大型財團法人淪為企業集團控股公司及避稅亂象,財政部今年初修法,刪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股利所得「免稅金牌」,從今年起公益支出須達所有收入的六成以上才可免稅;明年將進一步拉高免稅門檻及條件,最高得達八成以上,且限制不可購買主要捐贈人及關係企業股票,及限制主要捐贈人擔任財團法人的董監事比重等,藉此削弱財團法人作為家族控股公司的功能。預計行政院明年初就可拍板發布實施。

不可購買主要捐贈人股票

財政部今年初修正所得稅法,刪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股利所得免稅優惠。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解釋,這意味著財團法人的股利收入,由「當然免稅」變成「有條件免稅」,必須符合「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範的九項條件,才能續享免稅。

他說,其中挑戰最大的一項免稅條件為「動支比」限制,現行財團法人當年與創設目的相關的支出,須達所有收入(包括捐贈、股利等銷售貨物勞務以外收入)的六成以上才能免稅;這對基金資產主要由股票組成、以股利收入為主要來源的大型財團法人,稅負衝擊最大,效應將於明年五月申報今年所得時顯現。

財政部今年上半年更進一步完成「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預告,改為「分級管理」,年收一億元以上的機關團體,與創設目的相關的支出提高至須達八成以上才可免稅;年收五千萬至一億元者,支出須逾七成;年收五千萬元以下者規定不變。

擴大規範擔任董監事的對象

另限縮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能再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的股票、公司債,並擴大規範主要捐贈人(含配偶、三等親)及主要捐贈企業(含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的配偶及二等親)任該機關團體的董監事及理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以削弱家族控股功能。違反者將失去免稅資格。

預告草案原訂今年上路,但至今行政院尚未發布生效。財政部官員解釋,一方面是配合今年「財團法人法」修正,另考量今年上路衝擊可能過大;因此延至明年上路、後年五月申報適用,預計行政院將於明年初發布。

資深會計師認為,過去相關法規存在漏洞,導致本應以公益為目的的財團法人,成為家族控股機構,不用繳納股利所得稅,又擁有持股公司的投票權,此次修法只是撥亂反正;建議未來可比照對壽險業的規範,進一步限縮財團法人行使其持股公司的投票權,畢竟財團法人資產本質上不屬於個人或任何營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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