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國票三信條款上路 合意併購變難了

2018/11/28 08:21

為避免金融機構併購過程,出現大股東意見不一致,金管會修訂規定,要求併購者必須出具證明協議或約定。(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避免同一金融機構的大股東間不同意見,引發整併過程爭議,金管會昨天修訂強化國內金融機構之「合意併購」規定,併購申請人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或協議,像是「董事會未反對決議」等,才能發動「合意併購」。

須證明董事會未反對

2015年國票金控公開收購三信商銀,當初國票金宣稱已獲得具董事身分的大股東同意,不過,三信卻發布重訊反擊、強調董事會決議反對,引發諸多爭議,該合併案後來也宣告失敗。

金管會昨天修訂「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中,有關合意併購方面,新納入規定為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於金控、銀行、保險及證券商,必須取得相關文件,包括:「被投資事業董事會未反對被投資之決議」,或「被投資事業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就本次股份取得簽有相關協議或約定」。

根據金管會規定,投資人要取得被投資金融機構的董監事或持股逾10%大股東等關係人,簽有「應賣持股」超過25%之協議;也就是說,要確認這是真的合意併購。

不過,金管會這項新規定,是否增加金融機構合意併購的難度?

銀行局官員說明,我們必須考量,若沒有取得被投資事業之合意確認,後續洽商整併過程可能面臨較多變數,像是大股東意見分歧;因此,併購前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以減少或降低日後無法順利整併,而對金融市場穩定性造成影響。

此外,銀行局也表示,除了「合意併購」外,也可進行「非合意併購」,也就是所謂「民營金金併」,只要符合4大條件,像是資本適足率佳等,就可以發動;因為此屬於「非合意併購」,這時候當然就不用取得被併購者同意之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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