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國票三信條款》金融機構合意併購 須出具同意協議

2018/11/27 19:01

為避免金融機構併購過程,出現大股東意見不一致,金管會修訂規定,要求併購者必須出具證明協議或約定(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避免同一金融機構的大股東間不同意見,而引發整併過程爭議,金管會今天修訂強化國內金融機構之「合意併購」規定,未來申請人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或協議,例如「董事會未反對決議」等,以降低日後無法順利整併對金融市場穩定性之影響。

2015年國票金控公開收購三信商銀,當初國票金強調獲得具董事身分的大股東同意,不過,三信隨即發布重訊、董事會決議反對,不僅引發諸多爭議,該合併案後來也宣告失敗。

金管會今天公布「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等增修條文,其中,有關合意併購方面,新納入規定為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必須取得相關文件,包括:「被投資事業董事會未反對被投資之決議」,或是「被投資事業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就本次股份取得簽有相關協議或約定」。

根據金管規定,投資人要取得被投資金融機構的董監事或持股逾10%大股東等關係人,簽有「應賣持股」超過25%之協議;也就是說,要確認這是真的合意併購。
不過,金管會這項新規定,是否增加金融機構合意併購的難度?

銀行局官員說明,我們必須考量,若沒有取得被投資事業之合意確認,後續洽商整併過程可能面臨較多變數,像是大股東意見有分歧;因此,併購前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以減少或降低日後無法順利整併,而對金融市場穩定性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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