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SOGO判決篇〉撤銷登記申請 經部不可拒絕

2018/11/12 08:31

SOGO條款不溯既往?

記者高嘉和、卓怡君/調查報導

經濟部及遠東集團都主張,太流登記應以270號判決主文為依據,但判決內容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3部分,經濟部理應依「判決內容」、而非僅以「判決主文」來處置SOGO案。

依270號判決「判決內容」,重點有4:

1太流91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係屬偽造之事實,經濟部不能為實質認定,而須遵照刑事確定判決之見解。

2公司法第9條第4項並不包括登載不實罪,應以公司法第7、388條之規定,有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命其改正,否則仍不予以登記。

3回復到原登記之狀態,無重新申請、重新登記,即無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無有效之增資,無重新登記之問題。

4應考量犯罪主體郭明宗非負責人,李恆隆及賴永吉未經刑事判決確定等情事,俟高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判決後,再依法處置。

也就是說,經濟部當初沒選擇以公司法第7、388條規定來解決,而是選擇SOGO條款修法,且高院更一第4號已終局判決,若李恆隆以利害關係人提出撤銷登記申請,經濟部是不可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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