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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金融業資金滿手困擾 這招應有用

2018/10/12 08:00

金管會日前公布本國銀行不動產授信限額之修正函令,將8大類性質的放款對象包括:醫院、長期照顧、社會住宅、學校、政府、廠房、辦理都更資金及其它相關條例等,可以排除不動產限額計算。(資料照)

取消銀行業建築融資限制後,將釋出數千億元的資金投入房市,為國內房產市場注入一劑強心針。在銀行強化授信經營下,不但可提供民眾和企業所需資金,還能強化銀行資金運用彈性。

為提振國內投資、解決金融業閒置資金過多問題,金管會最近鬆綁銀行辦理都市更新、危老重建、長照安養、社會住宅、學校、政府廳舍、企業廠房興建等建築融資限制,將此類不動產放款排除在《銀行法》第72條之2建築融資上限30%之外,以鼓勵更多銀行參與並配合政府推動的政策。

計在景氣不明環境下,企業營運風險增溫。相較之下,不動產授信因有房屋做抵押,授信風險相對較小。適度鬆綁《銀行法》第72條之2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認定標準及排除項目內容,不僅可為國內房市注入資金活水,還能解決銀行滿手資金無處可去的問題。

建築融資限制解禁

近10年來,金管會對銀行建築融資的監理態度是寬鬆或緊縮,隨著國內投資環境及房市景氣而有所變化。

2011年12月,金管會為避免國內房市過熱,增訂銀行不動產放款集中度控管措施,以兩大監理指標監控銀行放款是否過度集中在不動產。兩大監理指標中,一為購置住宅(含修繕)貸款餘額占總放款比率,若是市場排名前10大的銀行,此比率不得高於30%,非前10大者則不得逾40%。二是建築融資占總放款比率,若是市場排名前10大者不得超過10%,非前10大者則限15%。

除了針對不動產放款集中度偏高的銀行予以列管外,金管會也要求超標的銀行提報改善計劃,並增提備抵呆帳,以免銀行授信過度集中單一產業而引發金融風險。此列管措施推出時,曾有高達17家銀行因超標被列管,到2015年已降至7家,顯示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大幅下降,逐漸改善成效。

不過,後來國內房市轉趨疲軟。為提振低迷房市,提升銀行資金運用動能,金管會宣布自2015年12月29日起取消不動產授信集中度控管措施,改回歸各銀行自主管理。

實施長達4年之久的銀行不動產授信集中度措施取消後,根據金管會當時估算,將釋出高達1.3兆元的銀行資金投入房市,為急凍房市注入一劑強心針。而回歸銀行自主管理後,因不動產授信為擔保放款,風險較低,只要銀行強化授信經營,不但可提供民眾和企業所需資金,還能提升銀行資金運用彈性。

金管會也要求銀行建立機制與指標,將不動產授信納入內控稽核制度中,由稽核單位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報告如顯示銀行不動產貸款成長過快,將提醒銀行注意。此外,銀行房貸放款仍有《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把關,因此,不動產授信集中度解禁後,應不至於導致房市過熱。

不動產授信「天條」

事實上,銀行房貸放款都有水位上限,特別是《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向來被視為不動產授信「天條」。其立法意旨是為了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導致發生資金排擠效果,以及防止銀行因為不動產市場價格波動,進而影響其經營穩健性。

根據《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加總的30%。此條規定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主要是指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提供借款戶申貸資金,用於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物的放款。

除了土地銀行為專業不動產放款銀行而不受該條文限制外,目前多數銀行承作額度都已逼近上限,尤其是合作金庫銀行等大型公股行庫,因配合政府推動長照等政策,不動產放款水位瀕臨法定3成上限。

根據金管會統計,截至今(2018)年7月底,全體銀行建築融資放款占比約26.27%,扣除未受《銀行法》第72條之2限制的土銀外,比例前三高(超過29%)的銀行,分別是合庫銀、台中商銀及高雄銀行。

由於多數銀行房貸放款都瀕臨天花板上限,抑制不動產放款能量,加上國內目前景氣欠佳、投資不振,導致銀行閒置資金無法去化。因此,銀行業者大都不敢再積極衝刺房貸或不動產業務,並也多次向金管會建議鬆綁法規限制。

銀行業者認為,現行《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目的是為了避免房市過熱或有炒作疑慮,使銀行放款風險過高。但如果是配合政府推動的政策,例如都更、危老重建、長照安養及社會住宅等,在無炒作疑慮下,應排除在《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外,以鼓勵銀行投入並參與政府推動的政策。

增加排除適用項目

為因應時代所趨,並配合蔡英文總統提出的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安養等政策,以及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部分條文,金管會於8月28日宣布大幅鬆綁銀行建築融資限制,放寬《銀行法》第72條之2適用範圍,以支援政府重大公共建設。

依金管會宣布增列排除適用項目,銀行承作下列4項境內外放款,可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30%上限限制。

第一項為用於興建或購置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醫療機構、政府廳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會住宅及廠房等建築物種類的放款。所謂醫療機構,指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稱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政府廳舍則是指提供民眾服務或統籌規劃該服務措施的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設施,以及辦理前項業務人員必要的職務宿舍及其設施。

至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長期照顧服務法》所稱之長照服務機構。社會住宅指《住宅法》所稱之社會住宅。廠房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的工廠,含其設立工廠所使用的土地,以及其土地上相關建築物及設施,如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室等。

另外,2012年時,金管會曾發函放寬廠房相關興建貸款可免計入30%上限。此次增列排除適用項目中,金管會表示,2012年以前的廠房興建,也可免計入額度內。換言之,企業的廠房興建都可免計入建築融資上限30%限制。

第二項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的都市更新事業計劃所需資金而辦理的放款,以因應未來《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通過。

第三項則是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限制的放款。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第四項為對營建工程業的營運周轉金放款,其資金用途符合前3款者。

為協助危老建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資金融通,得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放款融資比率「不得超過30%」限制,立法院院會已於今年5月11日三讀修正通過《危老條例》部分條文,讓申請民眾能真正獲得銀行融資協助。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商業銀行為提供參與重建計劃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籌措資金而辦理的放款,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限制。另為兼顧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條文也明定,金融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放款的最高額度。

為房市注入資金活水

外界普遍認為,這項排除新措施,將有利於銀行業者擴大不動產放款承作能量,尤其是一些政策排除項目融資空間騰出後,銀行業者將有更多空間辦理一般不動產放款。根據銀行局預估,銀行將增加3,500億元至7,000億元建築融資額度,也為國內房市注入資金活水,最大受惠者為大型行庫。

不過,為強化銀行排除前開項目後的自主管理,金管會同時要求銀行應將此次排除項目的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政策及作業規範提報董事會。

此外,金管會也要求銀行應定期追蹤貸款的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若發現有移用貸款至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建築,但未符合《銀行法》第72條之2的排除項目者,應立即將其計入該條的限額控管。

(本文摘自十月份《台灣銀行家》月刊/撰文、採訪:陳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