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薪資核實減除項目僅三樣 會計師建議:應逐年檢討修正

2018/10/01 08:12

薪資核實減除項目初步研擬只將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三項特定費用納入,有會計師建議應逐年檢討修正。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對薪資核實減除項目初步只納三類費用,並設有上限。有會計師認為,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簡稱薪扣額)已拉高至廿萬元前提下,可理解這樣的做法。但也有部分會計師批評,項目過少且設有上限,可適用者不多,建議增列交通費、「其他」項目,或應逐年檢討修正。

KPMG台灣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財政部年初已將薪扣額從十二.八萬提高為廿萬元,幅度不小,也產生一定程度稅損。因此,後續在研議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時,自然不可能毫無束縛,同時,考量開放項目越多,稽徵效率會越受影響,在這些前提下,可理解為何核實減除項目會限縮,並設有減除上限。

張芷分析,未來薪扣額及核實減除只能擇一適用,在薪扣額廿萬元已經不低,核實減除又設有薪資收入的兩%~四%上限前提下,預估要是高薪族,同時也有高額治裝費、職業工具及進修訓練費用支出,採核實減除才會划算。建議後續對三項費用如何定義,應留存哪些單據舉證,要有更明確的子法,以利遵循。

另一方面,有資深會計師則認為,理論上開放新增薪資費用核實減除,金額就不應設限,只剩三項目可減除,恐難滿足薪資族實務需求,建議至少新增「其他」項目,但配合要求提供更嚴謹的單據舉證,或至少針對交通費,再給予一定限度減除。

另一名會計師也認為,薪資族賺取所得不可能只有這三類費用支出,且設有減除限額,似乎過度引導納稅人採定額扣除,與大法官七四五號解釋初衷認為,應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者,給予薪資所得者費用支出可核實減除權利,存在一定落差。

會計師建議,如今是考量稽徵成本及稅損,才限縮項目及限額,但未來薪資核實減除方式上路後,仍應定期回頭檢視實際適用情形,若適用者過少,代表太嚴格,就應思考修正。同時,建議初期採核實減除者,若因費用單據遭國稅局剔除,導致可減除金額低於薪扣額廿萬元,應開放納稅人重新選擇適用薪扣額,避免影響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