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公司法修訂「大同條款」,卻出現可能與證交法適用疑義;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表示,現況並沒有法律適用牴觸問題,不過,我們正在研議修法,若是公開收購、股權過半,朝向跟公司法同樣方向,也就是就不用召開董事會同意;至於要不要有3個月,這部分還要研議。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資料照)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其中,在第173條之1,被外界稱為「大同條款」之新增規範,恐與現行「證交法」第43條之5有適用疑義問題,因此,外界關注,金管會是否修正「證交法」,讓相關規定能更加明確。
對此,顧立雄表示,金管會原本就著手進行「證交法」之修正,如果屬於公開收購、股權過半的情況下,我們會朝向跟公司法規範一致,這是可以考慮的方向,也就是,不用請求董事會,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不過,他強調,由於新修訂公司法之規範,還有3個月持股的限制,到底要不要有這項規定,我們會再考量、再議研議一下。
至於外界疑慮,公司法新修訂後,未來更容易被中資入侵把持,顧立雄強調,這是兩回事,是否有中資繞道假外資來買股權,涉及到兩岸相關投資規範,跟有沒有修法,並沒有直接關係,像是之前爆發大同的中資假外資事件,當時也沒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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