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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租稅誘因 財部盼促台成亞太運籌物流中心

2018/04/16 22:27

吸引外商,促台成亞太運籌物流中心,財政部拋租稅誘因。(記者吳佳蓉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財政部明日將發布解釋令,提供以台灣作為轉運、物流中心的外商企業,新的簡便計稅公式,並合理降低稅負,舉例來說,過去進口電子零組件到台灣再轉運、發貨第三地,稅率約千分之2.4,適用新公式後可降為萬分之6,等於打25折。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考量外商在台設立發貨中心或利用自由貿易港區、保稅區,單純進口自行產製的貨物「暫存」或「暫存並加工」,待售出後發貨第三地,在台營業活動輕微,利潤中屬於我國來源所得的占比也小,若強制外商一定要設置帳簿、核實申報,依從成本過高。

因此,從1998年起,便放寬這類「在台利潤貢獻微小」業務,可簡化參考「同業利潤率」認定淨利率,再依照一定比例貢獻度申報;不過,只限電子零組件及電池製造業適用,利潤貢獻度訂為12%,且產品在台或有加工行為,仍得核實計稅,簡化範圍有限。

宋秀玲指出,考量該比例多年未檢討調整,加上配合歐盟要求,自貿區租稅優惠有所修正。因此,決定全面放寬所有產業別皆可適用簡化課稅方式,並大幅降低利潤貢獻度為3%。同時,進口貨物即使非外商自行於境外產製,而是向外採購取得,仍可適用簡化計稅新制。

意即,今日起,外商進口自行於境外產製或採購的貨物,暫存待售出後發貨第三地,不論產業別,皆可簡化以「同業利潤率」計算淨利率,再統一以3%作為境內貢獻度計稅。

宋秀玲表示,若是在台灣有製造加工行為,一樣參考「同業利潤率」計算淨利率,惟算國內貢獻度時,得加上台灣境內加工成本占整體成本費的比重計算;不過,境內加工成本可不含「在台購買原物料成本」,以鼓勵外商多向國內採購原物料來加工製造。

財政部表示,預計新計稅公式及規則上路後,可提升外商在台灣設立發貨中心,或利用台灣物流及加工製造服務的意願,為國內加工製造、倉儲、物流等相關產業帶來商機。